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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黑芝麻、绿豆糕)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来源:欧宝体肓官网进入    发布时间:2024-04-04 22:00:1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5月27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18号)。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18号)

  2022年3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湘乡市虞唐镇虞唐超市销售的黑芝麻经抽检,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湘乡市第二中学商店销售的绿豆糕经抽检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上述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领取到湘乡市虞唐镇虞唐超市销售的黑芝麻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LC-ZFFS220016-XC0455后,立即确定我局虞唐市场监督管理所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3月11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该批不合格黑芝麻是当事人从长沙市高桥市场永发贸易商行购进的,共购进了10斤,进价为9元/斤,销售价格为12元/斤,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销售金额为120元,获利3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违法金额较少,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元,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3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领取到湘乡市第二中学商店销售的绿豆糕不合格检验报告(No:50-S)后,立即确定我局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3月24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3日从“湘乡市东山北路开口乐糕点”采购1件绿豆糕(生产日期:2022-01-11规格:100包 总计重量:3公斤),进价20元/公斤(60元/件),抽样数量2.18公斤,单价23元/公斤,获利6.54元;剩余0.82公斤,(计27包),以单价1元/1包(计27元)销售出去,获利10.6元;共计货值金额77.14元,获利17.14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食品时,登记了《食品进货、销售台账》,查验了采购经销商“湘乡市东山北路开口乐糕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该批绿豆糕生产厂商“长沙市顶粮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该批次绿豆糕《出厂检验报告单》。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和取证工作,且当事人索取进货商经营资质及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综合裁量,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771170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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